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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浙江九九红玫瑰科技有限公司、九九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浙江九九红玫瑰科技有限公司,九九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叶明,傅小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保字第77号申请人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信安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徐水华,理事长被申请人浙江九九红玫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农业对外综合开发区玫瑰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傅小丰,执行董事。被申请人九九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新桥街113幢甲505室。法定代表人:王叶明被申请人王叶明。被申请人傅小丰。申请人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浙江九九红玫瑰科技有限公司、九九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叶明、傅小丰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浙江九九红玫瑰科技有限公司、九九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叶明、傅小丰所有的价值人民币35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浙江九九红玫瑰科技有限公司、九九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叶明、傅小丰所有的价值人民币35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许 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甘亚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