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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行审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政府与朱克忠行政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政府,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安行审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雒泽民,安宁区政府区长。委托代理人孙彦生,甘肃经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朱某某,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安政房征补决(2014)14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人于2012年5月3日发布了土地征收公告和房屋征收公告。申请人后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安政房征补决(2014)14号),并于2014年11月5日向被申请人送达。《补偿决定书》将被征收人朱某某的房屋实施征收。按照本次的补偿标准及规定,给予以房还房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或者纯货币补偿方式补偿��如选以房还房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则在沙井驿街道安置小区抽签选择200平方米的房屋,剩余建筑物及附着物等其他补偿467398.27元(不含过渡费);如选纯货币补偿则金额为624278.27元。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要求被申请人于收到该决定之日起15日内,与所属沙井驿街道办事处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实施搬迁。同时依法告知了被申请人复议权利和诉讼权利。《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安政房征补决(2014)14号)送达后三个月期内,被申请人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该决定书的要求,故申请人于2015年5月5日依法向被申请人送达了《催告通知书》。经催告后,被申请人仍不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安政房征补决(2014)14号)所确定的义务。综上,被申请人朱克忠的上述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项目建设的进度。为保证政府征收工作的顺���开展,申请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予以强制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安政房征补决(2014)14号《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对被征收人已经作出合法的补偿。申请人主体适格,程序合法,且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又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申请,应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安政房征补决(2014)14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由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 智代理审判员  颜耀霞人民陪审员  任国庆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