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靖民初字第8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蔡琪与严湘、严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琪,严湘,严辉,刘晓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民初字第809号原告蔡琪。委托代理人刘强。被告严湘,女,1998年3月1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2199803125029,汉族,户籍地靖江市江阴经济开发区靖江园区五星村介圣圩2号。被告严辉,系严湘之父。被告刘晓凤,系严湘之母,本院在审理原告蔡琪与被告严湘、严辉、刘晓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蔡琪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蔡琪负担。审判员 朱洪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珂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