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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靖民初字第8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蔡琪与严湘、严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琪,严湘,严辉,刘晓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民初字第809号原告蔡琪。委托代理人刘强。被告严湘,女,1998年3月1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2199803125029,汉族,户籍地靖江市江阴经济开发区靖江园区五星村介圣圩2号。被告严辉,系严湘之父。被告刘晓凤,系严湘之母,本院在审理原告蔡琪与被告严湘、严辉、刘晓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蔡琪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蔡琪负担。审判员  朱洪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珂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