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一初字第1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郭永东与陈立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永东,陈立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武民一初字第1354号原告郭永东。被告陈立岩。原告郭永东与被告陈立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永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立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分三次借款共计50000元,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不予偿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5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陈立岩未到庭亦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1日被告陈立岩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欠条写明“今有康刘庄村陈立岩欠郭永东现金,共计:小写20000元,大写贰万元,月息二分五。欠款日期:2014年1月21日。还款日期:2014年9月21日。欠款人陈立岩,身份证号码:××”。后被告又两次向原告借款,并为原告出具欠条,欠条写明“今有康刘庄村陈立岩欠郭永东现金,共计:小写20000元,大写贰万元,月息二分五。还款日期:2014年10月1日。欠款人陈立岩,身份证号码:××”。“今有康刘庄村陈立岩欠郭永东现金,共计:小写10000元,大写壹万元,月息二分五。还款日期:2014年10月4日。欠款人陈立岩,身份证号码:××”。上述三笔借款被告一直未予偿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等证据证明属实。本院认为,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原告郭永东与被告陈立岩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陈立岩应及时偿还借款,被告陈立岩未偿还借款应承担民事责任。被告经陈立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立岩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原告借款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陈立岩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冯永先人民陪审员 董学海代理审判员 王新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何中华附判决所依据法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