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大执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宋心龙与宁夏奥诚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2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心龙,宁夏奥诚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大执字第23-1号申请执行人宋心龙,男,193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委托代理人赵家鹏,宁夏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宁夏奥诚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兴庆区通和汽车城A6-18号。法定代表人倪彦伟,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4)石大民初字第204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宁夏奥诚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66300元(其中执行标的65419元、执行费881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岳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柳永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