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0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重庆峰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开县鑫泰电子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重庆峰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开县鑫泰电子有限公司,重庆泰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065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峰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元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春林,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开县鑫泰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易炳权,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汪建平,重庆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第三人:重庆泰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健,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重庆峰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开县鑫泰电子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重庆泰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16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重庆峰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胡 翔代理审判员 彭国雍代理审判员 王 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蹇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