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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正民初字第16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翟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正民初字第1650号原告:翟某,男,汉族,1983年1月16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李某,女,汉族,1981年9月29日出生,住正阳县。关于原告翟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前,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车卫东审 判 员  郭华伟人民陪审员  史连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