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正民初字第16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翟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正民初字第1650号原告:翟某,男,汉族,1983年1月16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李某,女,汉族,1981年9月29日出生,住正阳县。关于原告翟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前,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车卫东审 判 员 郭华伟人民陪审员 史连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