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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梁某甲诉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甲,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十条

全文

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民初字第259号原告梁某甲,住大姚县。被告邢某某,住大姚县。原告梁某甲诉被告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方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某甲、被告邢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某甲诉称:我与被告于1978年1月经父母介绍认识谈婚,1978年4月9日在大姚县金碧镇人民公社革委会登记结婚,被告系到原告家上门招亲。于1981年生育女儿梁某乙,1985年生育儿子梁某丙。因被告生性性格暴躁、脾气不好,在家庭生活中动辄发火,经常与原告吵闹,并殴打原告,至原、被告的夫妻感情长期不和。在长期的吵闹中,原、被告的婚姻走向了名存实亡的境地。从2004年开始,在被告的逐、撵之下,原告被迫随女儿外出到姚安、昆明等地打工。在与被告分居4年后,于2008年2月向大姚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被判决不准离婚。随后,原告只得随儿子到大姚县城生活至今,又已经和被告分居7年时间,已有7年不说话,形同陌路,婚姻关系只剩《结婚证》一张纸了。我和两个儿女就连过年、春节也不愿意回家,家中常年就只有被告一人在家。综上,原、被告的离婚纠纷,于2008年3月14日经大姚县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也没有任何和好、改善,夫妻已经又分居7年,夫妻感情早已完全破裂,婚姻关系确实不可能再继续维持了。为此,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邢某某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由原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邢某某辩称:我同意与原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三格平房、五格畜厩是我自己建盖的,我们没有债务,也没有债权。我跟原告打架是因为我去苦钱回来要建盖房子,原告把钱借给别人,我们盖房子时钱要不回来。原告梁某甲针对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原、被告及婚生子女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各一份,欲证明原被告及婚生子女的自然身份情况。2、结婚证一份,欲证明原被告系合法的夫妻关系。3、大姚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欲证明原告在2008年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事实。经质证,被告邢某某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3均无意见。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1、2、3,被告无异议,其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被告邢某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和对有效证据的质证、认证,本院综合认定本案法律事实如下:原、被告于1978年1月经原告父母介绍认识谈婚,于同年4月9日双方自愿到原大姚县金碧人民公社革委会登记结婚。婚后被告到原告家生活,夫妻感情一般。1981年生育长女梁某乙,1985年生育长子梁某丙。现二子女均已成年成家。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因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常发生吵闹,曾为经济问题发生吵打。2004年原告即外出打工,2006年原告去女儿处与女儿共同生活。2008年2月原告曾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告就一直在儿女处生活,没有回家与被告共同生活劳动至今。现原告再次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自愿登记结婚,虽有一定的婚姻基础,但在共同生活中常因双方性格不和而发生吵闹及吵打,影响了夫妻感情,特别是原告在2008年起诉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就一直没有回家与被告共同劳动生活,分居已满二年,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支持。原、被告双方在庭审中虽对现有财产进行了认可,但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证明双方请求法院予以分割的财产权属确系原被告夫妻的共同财产,当事人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故对该部分财产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本案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梁某甲与被告邢某某离婚。二、驳回原告梁某甲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梁某甲交纳(已交)。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方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荣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