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鞍台民三初字第00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海城市和平波纹管有限公司与台安县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城市和平波纹管有限公司,台安县供热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台民三初字第00076号原告:海城市和平波纹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畅。委托代理人:金克发。被告:台安县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吉宏伟。委托代理人:李向双。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城市和平波纹管有限公司诉被告台安县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海城市和平波纹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80元减半收取5940元由原告海城市和平波纹管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闫志刚人民陪审员  李欣慰人民陪审员  张 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方希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