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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河执字第7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柴庆全、柴立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庆全,柴立海,闫艾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河执字第758-3号申请执行人柴庆全,男,1980年出生,蒙古族,农民,住河间市。被执行人柴立海,男,1985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执行人闫艾娟,女,198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间市人民法院(2014)河民初字第77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柴立海、闫艾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柴立海的银行存款元,划拨被执行人闫艾娟的银行存款558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宁洪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四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