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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鸠民二初字第002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余连芝诉汪茂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连芝,汪茂林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鸠民二初字第00265-1号原告:余连芝,女,193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委托代理人:芮卫东,安徽金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茂林,男,195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余连芝诉被告汪茂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被告汪茂林下落不明,本案无法及时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陈旭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阿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