淇民初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郑培海与杨海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培海,杨海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淇民初字第249号原告郑培海,男,1967年7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关树志,淇县“148”法律服务是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海玉,男,1969年10月2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培海与被告杨海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培海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培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培海负担。审判员 王润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