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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三健民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林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三健民初字第76号原告:林某。被告:陈某。原告林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某以与被告陈某达成和解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某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如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赖宇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