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江执民字第1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杭州万控电器成套有限公司与杭州嘉德威钢琴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万控电器成套有限公司,杭州嘉德威钢琴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江执民字第1043号申请执行人杭州万控电器成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玉娟。委托代理人徐驰(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杭州嘉德威钢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安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江干法院(2015)杭江笕调确字第31号司法确认裁定书,于2015年4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支付执行款人民币55434.63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732.00元,合计人民币56166.6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杭州嘉德威钢琴有限公司人民币56166.63元。被执行人杭州嘉德威钢琴有限公司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杭州嘉德威钢琴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 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杜学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