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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瓦民初字第3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于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3384号原告:于某某,女。被告:李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某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慧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