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瓦民初字第3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于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3384号原告:于某某,女。被告:李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某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慧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