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1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范明锋与广州市广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明锋,广州市广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1802号原告:范明锋,身份证住址***。被告:广州市广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周育风。本院受理原告范明锋诉被告广州市广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后,依法于2015年5月27日10时00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范明锋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范明锋负担。审判员  王庆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