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琅执字第004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陈保珍与房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保珍,房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琅执��第00443-2号申请执行人:陈保珍,女,1952年7月22日出生,住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房敏,女,汉族,1962年7月3日,住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受理陈保珍与房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4月8日作出(2015)琅执字第00443号的裁定,查封了房敏银行存款,现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房敏存款50525.00元的冻结。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苏审 判 员 张继彬代理审判员 王国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