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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琅执字第004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陈保珍与房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保珍,房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琅执��第00443-2号申请执行人:陈保珍,女,1952年7月22日出生,住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房敏,女,汉族,1962年7月3日,住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受理陈保珍与房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4月8日作出(2015)琅执字第00443号的裁定,查封了房敏银行存款,现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房敏存款50525.00元的冻结。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苏审 判 员  张继彬代理审判员  王国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