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民一初字第01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周虎与武汉赛奥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虎,武汉赛奥体育设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初字第01213号原告:周虎,男,197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阜阳市万联教育投资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安徽省阜阳市委托代理人:白文彬,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周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武汉赛奥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法定代表人:陈幻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武波,湖南省南县南洲法律服务所律师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虎诉被告武汉赛奥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虎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虎负担。审 判 长 江敏审 判 员 高丽人民陪审员 兰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