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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谷民初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陈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甘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谷民初字第280号原告陈某,女,生于1977年9月9日,汉族,甘谷县人,农民。被告王某,男,生于1971年8月9日,汉族,甘谷县人,农民。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洁琼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被告王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举办结婚仪式后开始共同生活,于2009年6月26日补办了结婚证。双方于2006年生育孩子王旭东,2007年生育孩子王东,现均在甘谷县西关小学读书。自共同生活以来,被告就对原告不闻不问,并多次对原告施以家庭暴力,对孩子的教育也不关心。原告认为,被告缺乏基本的家庭责任感,令原告非常失望,双方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婚姻关系如再持续是对双方及子女的伤害。现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王某离婚并抚养婚生孩子王旭东、王东,由被告承担孩子抚养费。被告王某辩称,被告不同意和原告离婚。双方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原、被告只是去年因琐事发生了一些纠纷,被告也没有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于2004年举行了结婚仪式,于2009年6月26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双方于2006年5月10日生长子王旭东,2007年9月8日生次子王东。在共同生活的过程中,原、被告因琐事发生纠纷。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与原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登记结婚,系合法婚姻,应受法律保护。双方结婚多年并生有两个孩子,具有良好的婚姻感情基础。家庭生活过程中发生纠纷是难免的,但应正确认识和对待。原、被告在共同生活的过程中虽因琐事发生了一些纠纷,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现孩子年龄尚小,正处于成长学习的关键阶段,原、被告应为孩子多考虑,为其提供一个完整、美满的家庭。为了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孩子健康成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洁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建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