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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奎民初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阿某某与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某某,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民初字第561号原告:阿某某。委托代理人:木拉提·卡克里玛。被告: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阿某某与被告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阿依曼古丽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阿某某负担。审判员 阿依努尔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冯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