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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浑南民一初字第009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芦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芦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浑南民一初字第00917号原告芦某,男,汉族,系农民,住沈阳市东陵区。被告王某,女,汉族,系农民,住沈阳市东陵区。原告芦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崔晓辉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芦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芦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芦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崔晓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薛 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