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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蔺民初字第18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胡茹碧与刘万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茹碧,刘万芬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蔺民初字第1893号原告胡茹碧,女,生于1964年11月19日,汉族,农民,住古蔺县。被告刘万芬,女,生于1970年2月12日,汉族,农民,住古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茹碧与被告刘万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胡茹碧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胡茹碧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茹碧撤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胡茹碧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光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宇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