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一(民)初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柳京彬、李红燕与深圳市赤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新南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京彬,李红燕,深圳市赤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新南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民)初字第455号原告柳京彬,男,1980年3月25日出生,朝鲜族,户籍地吉林省图们市。原告李红燕,女,1984年1月18日出生,朝鲜族,户籍地吉林省图们市。被告深圳市赤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负责人杨维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德才,男,在深圳市赤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工作。被告上海新南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联民路1881号2幢2层A区235室。法定代表人陈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然,男,在上海新南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作。本院在审理原告柳京彬、李红燕诉被告深圳市赤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新南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两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京彬、李红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36.50元,减半收取计168.25元,由两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菊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陆晨曦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