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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梁伟与史宏亮、李宝刚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伟,史宏亮,李宝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00048号申请执���人梁伟,男,汉族,生于1976年2月24日,住宝鸡市金台区三迪新城**号*单元****号,身份证号6104031976********。被执行人史宏亮,男,汉族,生于1983年6月12日,住宝鸡市陈仓区千河镇底店村*组***号,身份证号6103211983********。被执行人李宝刚,男,汉族,生于1984年10月7日,住宝鸡市陈仓区千河镇产西村*组***号,身份证号6103211984********。本院在执行梁伟与史宏亮、李宝刚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2014)金民初字第007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梁伟于2015年1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史宏亮赔偿36572.80元及利息,史宏亮、李宝刚连带赔偿7703.81元,案件诉讼费1146元、执行费581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史宏亮、李宝刚银��存款46003.61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提取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国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