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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官执字第00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铜都支行与刘六玲、谢新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铜都支行,刘六玲,谢新炉,陈信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字第00571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铜都支行,住铜陵市。被执行人:刘六玲,女,汉族,1973年1月13日出生,住本区。被执行人:谢新炉,男,汉族,1964年6月23日出生,住本区。被执行人:陈信生,男,汉族,1964年9月29日出生,住本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铜都支行与刘六玲、谢新炉、陈信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铜官民二初字第007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刘六玲、谢新炉、陈信生至今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划拨被执行人刘六玲、谢新炉、陈信生名下财产210000元。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宏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