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官执字第00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铜都支行与刘六玲、谢新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铜都支行,刘六玲,谢新炉,陈信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字第00571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铜都支行,住铜陵市。被执行人:刘六玲,女,汉族,1973年1月13日出生,住本区。被执行人:谢新炉,男,汉族,1964年6月23日出生,住本区。被执行人:陈信生,男,汉族,1964年9月29日出生,住本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铜都支行与刘六玲、谢新炉、陈信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铜官民二初字第007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刘六玲、谢新炉、陈信生至今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划拨被执行人刘六玲、谢新炉、陈信生名下财产210000元。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宏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