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巢行非审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巢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孙良武、徐子荣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巢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孙良武,徐子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巢行非审字第00038号申请执行人:巢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日寿,主任。被申请执行人:孙良武被申请执行人:徐子荣申请执行人巢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申请执行人孙良武、徐子荣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征决(2014)99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为由,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巢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征决(2014)99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巢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征决(2014)99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旭东审判员 汪 琴审判员 周安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曹小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