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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岩刑执字第3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杨清翔犯合同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清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岩刑执字第3555号罪犯杨清翔,男,198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龙海市,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1日作出(2012)龙刑初字第5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清翔犯合同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7万元,退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34696.01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4年5月17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杨清翔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5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周超、钟亮,龙岩监狱民警江芸芳、朱琳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杨清翔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清翔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二年九月至二〇一五年二月累计获得达标分二十二点二分,获得二〇一三年、二〇一四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另根据原审判决书的认定,该犯系累犯,共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价值计887659元,数额特别巨大;信用卡透支金额34696.01元。以上赃款均未退还给被害人。根据执行机关提供的入账清单,该犯自2012年10月至2014年10月共入账13200元,月均消费550元,此次减刑仅缴交个人财产2200元。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检察意见:罪犯杨清翔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和程序,但其财产刑数额较大,本次减刑考核期内入账较高,根据该犯财产履行情况,建议在对其减刑裁判时酌情掌握。本院认为,罪犯杨清翔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但其系累犯,且罚金及应退赔数额巨大,考核期内入账13200元,此次减刑仅缴交罚金2200元,该犯履行财产刑不积极,减刑时应适当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清翔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3年6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大标审判员  李秋英审判员  陈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晓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