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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增法民二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天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州致晖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州致晖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增法民二初字第40号原告:天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法定代表人:胡刚锋。委托代理人:孙海燕、彭金培,广东德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致晖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宁西)镇湖东村。法定代表人:李录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天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致晖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250元,减半收取14125元,由原告天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永浩人民陪审员  王荷花人民陪审员  刁泽锋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少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