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00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康引会、吕峰会诉康党联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引会,吕峰会,康党联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00191号原告康引会,男,汉族,1963年5月26日生,住武功县小村镇仁康村,村民。身份证号:610431196305260311。原告吕峰会,男,汉族,1970年9月27日生,住武功县普集街乡上永台村,村民。身份证号:610431196305260311。委托代理人王兴战,武功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康党联,男,汉族,1976年4月30日生,住武功县小村镇仁康村,村民。身份证号:610431197604300314。案由:合伙协议纠纷。本院在审理康引会、吕峰会诉康党联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引会、吕峰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40元减半征收后1270元由原告康引会、吕峰会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乔 慧审 判 员 郭 欣人民陪审员 胡海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何 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