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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10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赵某与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0602号原告赵某。被告劳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玉秀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孙金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