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龙岩华威建安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永定县皇家至尊国际俱乐部、刘育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岩华威建安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永定县皇家至尊国际俱乐部,刘育延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673号原告龙岩华威建安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436039-2,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法定代表人陈文言,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冬华、翁志平,福建力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定县皇家至尊国际俱乐部,住所地福建省永定区。负责人刘育延。委托代理人赖桢平,男,汉族,永定区。被告刘育延,男,汉族,住福建省永定区。原告龙岩华威建安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定县皇家至尊国际俱乐部、刘育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提出对被告永定县皇家至尊国际俱乐部、刘育延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协商解决纠纷,原告提出对被告永定县皇家至尊国际俱乐部、刘育延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岩华威建安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50元,减半收取1075元,由原告龙岩华威建安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游万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