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信刑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任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文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信刑初字第119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文斌,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14年9月23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陈某某,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信丰县人民检察院以信检公诉刑诉(2015)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文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信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开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文斌及其辩护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13日,江西省圣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塔公司”)任命被告人任文斌任财务部部长。因运输业“营改增”后,圣塔公司的原材料运输费发票无法在信丰县国税局开具。为解决公司发票入账问题,被告人任文斌遂以信丰县圣塔采石有限公司,以及顾明、顾春元的名义,由赣州顺帆、鹏帆两家物流公司的业务员谢某某(另案处理)代开运输发票49张,并以票面金额的4.5%向开票公司支付手续费,涉及运输费398.7796万元,税额43.8657万元,价税合计442.6453万元。案发后,被告人任文斌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2014年9月24日,圣塔公司补缴了上述税款。上述事实,被告人任文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王爱民等证人的证言、货物运输合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收完税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文斌让他人为圣塔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危害税收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被告人任文斌自愿认罪,涉案税款已补缴,可酌情从轻处罚;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辩护人及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可适用缓刑的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任文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陈美有人民陪审员 刘亨军人民陪审员 林玉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邱明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