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兖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盛玉才、董本玉与董本玉、董青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玉才,董本玉,董青羽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兖民初字第1号原告:盛玉才。委托代理人:张普选,山东滋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董本玉。被告:董青羽。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姜广洲,兖州谷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盛玉才与被告董本玉、董青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盛玉才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董本玉、董青羽的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盛玉才撤回对被告董本玉、董青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盛玉才负担。审 判 长  李玉辉代理审判员  王鹏飞人民陪审员  王国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高会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