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2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易敬山与王桂清、王银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敬山,王桂清,王银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2210号原告易敬山,男,195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王桂清,女,1972年8月1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王银星,男,197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易敬山与被告王桂清、王银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敬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苏荣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杰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