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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侯贝贝与吴帅、李山岭、鲁山县珠江国际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贝贝,吴帅,李山岭,鲁山县珠江国际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0号原告侯贝贝。被告吴帅。被告李山岭。被告鲁山县珠江国际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鲁山县。法定代表人马召锋,该公司经理。原告侯贝贝与被告吴帅、李山岭、鲁山县珠江国际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侯贝贝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受理本案。2015年5月19日,本院书面通知侯贝贝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05416元,侯贝贝在接到通知时表示,如果其逾期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由人民法院依法处理。侯贝贝在期限内没有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盛华平审判员  翟建生审判员  张培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晓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