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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执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刘祥萍与刘志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祥萍,刘志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执字第164号申请执行人刘祥萍,女,197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被执行人刘志忠,男,195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阳明区。本院依据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2014)阳商初字第215号民事调解书,受理刘祥萍申请执行刘志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祥萍书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2014)阳商初字21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滨审判员 王迎春审判员 董跃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春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