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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东民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原告孙浙波诉被告王斌、王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书

法院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浙波,王斌,王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包东民初字第61号原告孙浙波被告王斌被告王鑫委托代理人高文刚,系包头市148协调指挥中心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孙浙波诉被告王斌、王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浙波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王斌、王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浙波诉称,被告于2011年4月28日向原告借款30万元,约定月息2分,期间归还5000元本金,至2014年1月12日,在原告的要求下重新更换借据,原告催要借款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在规定时间内归还原告本息,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被告王斌辩称,借款本金29.5万元认可,没有约定利息,借款本金一直没有还过,中间也没有换过条子。被告王鑫的答辩意见与被告王斌一致。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2日,被告王斌向原告孙浙波借款29.5万元,并于当日出具借据一份,无还款期限,无利息约定。后原告向被告催要借款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在规定时间内归还原告本金29.5万及7.08万元的利息并承担诉讼费。二被告对借款金额无异议。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有原告提交的被告为其出具的借据及双方的陈述在案证实,同时,二被告对借款金额予以认可。借款发生时,被告王斌与王鑫系夫妻,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29.5万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从其主张之日起,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斌、王鑫于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孙浙波借款29.5万元;二、被告王斌、王鑫于判决书生效后的三十日内给付原告29.5万元的借款利息(从2015年1月5日开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随本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87元(原告已预交),由二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审 判 长  伊 亮审 判 员  田 丹人民陪审员  马明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岳丽莉引用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处理过的文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