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三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吕固梅与广饶县旌丰果蔬绿色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固梅,广饶县旌丰果蔬绿色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三初字第212号原告:吕固梅,农民。被告:广饶县旌丰果蔬绿色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广饶县稻庄镇孙庄村。法定代表人:庞盛友,该合作社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固梅诉被告广饶县旌丰果蔬绿色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固梅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固梅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固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固梅负担。审判员 李秀堂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