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执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友军与被执行人滦平新鑫达矿业有限公司、陈志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扣留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友军,滦平新鑫达矿业有限公司,陈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滦执字第337号申请执行人孙友军。被执行人滦平新鑫达矿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陈志强。申请执行人孙友军与被执行人滦平新鑫达矿业有限公司、陈志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并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其至今未履行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承德远方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滦平新鑫达矿业有限公司、陈志强在承德远方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收入788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伟人民陪审员 毕江波人民陪审员 刘云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佟巧娜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滦执字第438-1号滦平县安监局:关于申请执行人康书堂与被执行人滦平县海龙冶金有限公司、田艳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滦执字第438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扣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滦平县海龙冶金有限公司在滦平县安监局专项整治金350000.00元。附:1、(2015)滦执字第438-1号执行裁定书1份。二0一五年四月十七日本院地址:滦平县滦平镇邮编:068250联系人:佟巧娜联系电话:1880304****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