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嵊崇民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杨应彬与徐国江、华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应彬,徐国江,华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嵊崇民初字第75号原告:杨应彬。被告:徐国江,男,1965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崇仁镇白花村81号。被告:华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积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应彬与被告徐国江、华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应彬在收到本院交纳诉讼费通知次日起7日内既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丁海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季 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