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民初字第2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李某丙与李某丁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丙,李某丁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民初字第2161号原告:李某丙,农民。被告:李某丁,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丙与被告李某丁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丙于2015年5月27日以给被告一次机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丙在本院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丙负担。审判员 解胜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宏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