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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城执字第002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史金燕与王力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金燕,王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执字第00280-1号申请执行人史金燕。被执行人王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8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规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力所有的银行存款35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价值35000元的其他财产(含车辆、设备、公司股权、债券、股票、基金等)。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微审判员 王立新审判员 乔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余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