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刑一终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孙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XX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庆刑一终字第72号原公诉机关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XX,男,1972年7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3年7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200元。2013年7月18日刑满释放。2014年12月15日因本案被抓获,同年12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肇州县看守所。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审理肇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孙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15年4月8日作出(2015)州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XX犯���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4000元。判后,原审被告人孙XX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XX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孙XX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XX撤回上诉。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2015)州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兴佳审 判 员 张 澎代理审判员 于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晓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