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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一初字第01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5)天民一初字第01190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李清照,天长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张某诉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张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某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缪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