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一初字第01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5)天民一初字第01190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李清照,天长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张某诉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张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某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缪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