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金民终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方文群、郑国芳与浙江省东阳市海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省东阳市海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方文群,郑国芳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民终字第3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省东阳市海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黎明。委托代理人:陈敏跃,浙江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方文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国芳。上诉人浙江省东阳市海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方文群、郑国芳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16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浙江省东阳市海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浙江省东阳市海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浙江省东阳市海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712元,减半收取4356元,由上诉人浙江省东阳市海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楼 俊审 判 员 朱红彦审 判 员 周楚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汤玉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