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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前诉中保字第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原告张军与被告丁月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军,丁月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原 告 张 军 与 被 告 丁 月 千 民 间 借 贷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诉中保字第90-1号申请人张军,1939年5月18日生,住前郭县。被申请人丁月千,70岁,住前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军与被告丁月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军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支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张军撤回保全申请。保全费1920元,由本院退还给申请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惠玉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翠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