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武民初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裴某与王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某,王某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民初字第462号原告:裴某,男,198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建筑工人。被告:王某,男,1981年4月3日出生,汉族,建筑工人,武乡县蟠龙镇西坡村人。原告裴某与被告王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4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诉讼期间,原告以与被告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裴某资源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93元减半收取3146.5元,由原告裴某负担。审 判 长  武宝琴代理审判员  张 莎人民陪审员  王丽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崔 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