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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刑初字第00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岳翠龙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翠龙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凤刑初字第00157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岳翠龙,无业。1994年10月22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4年11月18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凤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经凤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凤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定远县看守所。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凤检刑诉(2015)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岳翠龙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陆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岳翠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1日,被告人岳翠龙因琐事与凤阳县府城镇居民成某发生争执,成某将岳翠龙眉骨处打伤,后经凤阳县公安局府城派出所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次日14时许,岳翠龙来到凤阳县府城镇头道巷内,与迎面而来的成某发生打斗,岳翠龙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将成某腹部、面部等多处戳伤。经凤阳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成某的肝裂伤、横结肠贯通伤的损伤程度均为重伤二级,右拇指部分功能丧失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为证实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谷明超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岳翠龙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日,被告人岳翠龙在府城派出所因琐事与凤阳县府城镇居民成某发生争执,成某将岳翠龙眉骨处打伤,后经凤阳县公安局府城派出所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次日14时许,岳翠龙来到凤阳县府城镇头道巷内,与迎面而来的成某发生打斗,岳翠龙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将成某腹部、面部等多处戳伤。经凤阳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成某的肝裂伤、横结肠贯通伤的损伤程度均为重伤二级,右拇指部分功能丧失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明本案案发情况。2、抓获经过,证明2014年11月19日,凤阳县公安局府城责任区刑警队民警在明光市交警大队东侧路边将被告人岳翠龙抓获归案。3、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岳翠龙出生日期及身份等基本信息。4、凤阳县人民法院(1994)凤法刑初字第258号刑事判决书,证明岳翠龙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5、凤阳县第一人民医院疾病证明书、病案材料,证明被害人成某受伤治疗情况。6、凤阳县公安局现场治安调解协议书,证明案发前一日成某与岳翠龙发生纠纷,经派出所处理双方达成协议,成某向岳翠龙赔礼道歉,双方互不追究法律责任。7、证人赵某证言,证明其和丈夫成某到凤阳县府城镇头道巷老戴家玩的,约14时多,其听到贾满意说黑龙来了,其就追其丈夫,到头道巷就看见黑龙拿了一把刀往其老公身上乱砍,其老公用手挡、躲,其一边喊人一边用扫把向黑龙扑去,黑龙见其拿东西后就往东跑了。那把刀有30公分左右长,有五六公分宽,刀被黑龙拿走了。8、证人贾某证言,证明今天下午2点钟左右,其到老戴家门口时,看到岳翠龙手里拿着一个可乐瓶顺着头道巷从西往东朝老戴家来,当时成某在老戴家屋里,其就对成某说“黑龙来了。”成某就朝西迎上去了,其看到岳翠龙手里拿一把刀子,在乱挥舞,成某用手抓岳翠龙,没有抓住,当时成某的面部左侧已经被岳翠龙用刀戳烂了,其还没有到黑龙跟前,黑龙就掉头拿刀朝西跑掉了。岳翠龙刀柄当时握在手里,刀身是不锈钢的,刀背是平的,刀身大约有两公分宽三十多公分长。打架的当天中午,其听成某讲“昨天晚上,易某被府城派出所找去了,我到派出所把他带出来,黑龙在派出所里骂我,我打了他一拳,黑龙讲今天下午来找我呢。”9、证人魏某证言,证明当天下午2点钟左右,其看到成某躺在地上,昏迷状态,后来听讲是被黑龙用刀戳的。当时成某左右腹部、脸上、左胸上方、胳膊上都是伤。10、证人孙某证言,证明当天下午2点钟左右,在头道巷40号附近其看到了有两个男的在路上打架,一个从西边街上过来的,另一个是从旁边巷道里出来的,两个人也没讲话,那个从西边过来的人拿出一把刀就去戳另一个人,戳了有几刀,具体几刀记不住了。旁边还有一个女的在拉,接着那个拿刀的男子就朝东边跑了,刀也被拿走了。11、证人钱某证言,证明在十几天前下午2点钟,其从其妈家出来时看到成某和黑龙在头道巷里正在打架,其看到黑龙手里拿着一把刀往成某身上捅的,捅了好几刀。黑龙用右手拿刀捅成某时,其看到成某只往后退,没有看到成某动手打黑龙。其还没到他们跟前,黑龙手里拿着刀顺着头道巷往东跑了。其看到成某的右胳膊和腹部往外冒血,身上和地上都流了很多血。12、证人易某证言,证明在府城派出所的值班室里黑龙和成某发生口角,黑龙认为是成某举报他吸毒派出所才逮他的,后来两个人就扭打在一起,黑龙被成某打了一拳头,其在旁边拉架的,拉开之后看见黑龙左眉骨流血了,派出所的人听见里面打架了就过来调解,后来两个人在调解书上签的字。13、被害人成某陈述,证明11月份的一天中午2点多钟,在楼东街头道巷内其和岳翠龙相遇,岳翠龙看到其就骂然后就拿刀上来戳其,其就用手去挡,具体戳到身上什么部位,戳了几刀都不记得了,只记得他戳过其之后就跑掉了。岳翠龙戳其用的刀有二三十公分长。在被戳伤的前一天其在府城派出所里遇到岳翠龙,他骂其,然后其打了他一拳,把他眉骨打流血了,后来派出所过来调解。14、被告人岳翠龙供述,供认其乳名叫黑龙。2014年11月2日或3日晚上,派出所的民警以其涉嫌吸毒的名义把其带到府城派出所,在派出所成某和那个把风的男子打其,其没有还手,当时其左眉上侧皮肤被打破了,脸上流的都是血,派出所民警调解的,其在调解书上签个字。第二天下午2点多钟,其就想去赌场里混点生活费,其经过楼南菜市,穿过菜市场往楼东街南口的那个赌场去了,其刚往那家赌场的那条巷子里拐的时候,成某看到其,他嘴里骂骂咧咧地迎面就过来了,其就气愤地用右手把别在腰后的水果刀掏出来乱戳的,往成某肚子部位戳的,其是想吓成某让他放开其,因为其想跑的,具体其也不知道戳成某身体的哪个部位了,也记不得戳了多少刀,戳过以后,其就往东跑了,跑了五六米远的时候,回头看到成某“轰隆”一声倒在地上了。其平时一年四季身上都是带着刀的,带着刀是为了防身的。其拿的那把水果刀约30厘米长,刀把是黑色金属的,刀头是尖圆型的,是单面刃的,刀头是铁制白色的。其戳过成某以后,拿着这把刀往东跑的,在往烈士陵园跑的过程中刀掉了,也不知道刀掉哪去了。15、凤阳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皖)公(凤)鉴(活)字(2014)534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报告,证明成某的损伤程度目前构成重伤二级。16、凤阳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皖)公(凤)鉴(活)字(2015)13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成某的肝裂伤、横结肠贯通伤的损伤程度均为重伤二级,右拇指部分功能丧失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17、现场勘验笔录,证明案发现场情况。上列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岳翠龙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二处重伤二级,一处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岳翠龙当庭自愿认罪,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岳翠龙有前科,可对其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岳翠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4年11月18日起至2020年9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浦春莲人民陪审员  陈宗芹人民陪审员  陈少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卓孟玲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