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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濮民初字第1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张**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民初字第1136号原告:王**,女,198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宋向阳,濮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男,198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原告王**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以为了家庭愿意给被告张**一个和好的机会为由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向本院提出撤诉,经审理,原告王**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王**负担。审判员  王巧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白秀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