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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陵民四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沈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井子支行诉鄂刚烈、鄂海英、滕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井子支行,鄂刚烈,鄂海英,滕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陵民四初字第53号原告沈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井子支行,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负责人慕桂锦,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马跃海,男,满族,系该行工作人员,住沈阳市沈河区。被告鄂刚烈,男,汉族,住沈阳市东陵区。被告鄂海英,女,满族,住沈阳市东陵区。被告滕立,女,汉族,住沈阳市东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井子支行诉被告鄂刚烈、鄂海英、滕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井子支行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井子��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12元,减半收取706元,由原告沈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井子支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隋 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曦阳 来自